公证简介及申办公证须知
——公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等办理公证事务。
驻外使领馆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委托;
二、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译文与原文相符。
——申办公证须知
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种类
一、长期居住于肯尼亚的中国公民(持有肯尼亚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向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申请办理公证。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申请。
三、公证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驻外使领馆申办公证,但声明、委托、指纹、印鉴、签名等应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公证应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确、真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附后可下载),应在使馆领事官员见证下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签名日期应为申办公证当日日期。
二、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肯尼亚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等);
四、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委托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申办公证)或其他代理人代理的(指法院、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有关当事人指定代理人等情形),则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五、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声明书、委托书等需要公证的文书可采取打印或手写方式。
六、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七、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办理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周一递交周五取、周三递交下周一取、周五递交下周五取)。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公证收费取件
一、民事类文书公证正本每份2200肯尼亚先令;商事类文书公证正本每份4400肯尼亚先令,副本不分民事、商事,每份700肯先令。
如加急(周一递交周三取、周三递交周五取、周五递交下周三取)办理,每份加收2500肯尼亚先令。不论副本数量,只按一份收取加急费。
除因人道主义等特殊原因,一般不受理特急申请。特急每份加收3700肯先令。不论副本数量,只按一份收取特急费。
二、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实行银行代收费制度,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支票。申请人应携带取证单前往使馆指定的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of Africa银行以下四个营业点缴费:
1. Upper Hill: Mara&Ragati Roads, Upper Hill,
Tel. 0202884000/2734555
2.Wabera: Wabera&Standard Streets, City Centre,
Tel. 0203254000/2228881-9
3.Mama Ngina: International House Mama Ngina Street, City Centre,
Tel. 02022288102/66/67
4.Junction: Ngong Road,
Tel. 0203864035/3864008-9
三、缴费后请携带取证单和银行缴费单,于使馆领事窗口对外开放时间来使馆取件。请及时取件。超1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人员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真实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是虚构、违法或伪造的。对于违背我国及驻在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国内规定,鉴于本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申请人亦可选择在肯尼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办理肯尼亚外交部领事司和本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下列情形不予公证: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驻肯使馆领区范围或公证业务范围的;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驻在国法律的;
(四)申请公证的内容有攻击中国政府、损害我国家利益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六)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七)公证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
(八)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的;
(九)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十)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一)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十二)公证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十三)申请声明书、委托书等种类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十四)驻外使领馆认为不能办理公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