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简介

2025-11-24 17:00

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下简称环境署)。环境署于1973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其主要职责包括促进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监测全球环境状况、收集并发布环境信息、提高全球环境意识和行动、促进联合国与环境有关行动间的协作、组织拟定国际环境法等。作为联合国系统内负责环境事务的专门机构,自成立以来,环境署在环境教育、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和技术、环境法律和政策、环境国际公约等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

环境署决策机构为联合国环境大会,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环境署执行主任为最高行政首长,任期四年。现任执行主任为英格·安德森(丹麦籍),2019年2月经联合国秘书长提名并获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决议予以任命,并于2023年连任。设一名副执行主任,目前由伊丽莎白·穆雷玛(坦桑尼亚籍)担任。

环境署内设主要业务司和办公室包括:

一、业务司

1. 新闻司(Communication Division)产生并传播环境署核心资讯,通过多种数字和传统渠道向政府和公众,包括媒体在内利益攸关者和合作伙伴等进行传播。提倡环境事业,鼓励包括年轻人在内的公众参与。

2. 行政司(Corporate Service Division)为环境署提供高效而有效的管理工具和方案,进行风险管理,以保障环境署整体利益,支持环境署工作符合联合国的核心价值,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规则、规章和问责要求。

3. 工业与经济司(Industry and Economy Division)为经济决策者提供解决方案,为对话与合作、创新政策选择、试点项目和创造性市场机制提供平台,来帮助改变商业环境,主要工作领域包括化学和健康,能源气候、资源和市场。

4. 生态司(Ecosystems Division)支持国家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其陆地、淡水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其所包含的生物多样性,以及为人类福祉和繁荣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对灾害冲突的环境原因与后果;帮助各国减少陆源污染,增加气候变化韧性,并在发展规划中反映生计与环境的关联。

5. 法律司(Law Division)牵头负责在环境法、治理和相关政策问题领域行使环境署职责的主要部门,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环境法;支持各国为应对重大环境挑战而制定实施相关法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促进多边环境协定之间以及环境署与这些协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与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合作,支持各缔约方履约;促进各国就国际环境法和治理相关问题开展政策对话。

6. 政策司(Policy and Programme Division)整合环境署的政策、规划、监测、性别和社会保障措施,增进与联合国系统和关键性全球进程(例如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互动,确保在战略、政策和规划层面上协调一致。

7. 气候变化司(Climate Change Division),为推动减缓、适应、损失损害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同一致,为会员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引发的紧急事件提供支持,确保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得到监督管理并保持战略方向。

二、办公室

1. 首席数字官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hief Digital Officer)将数据和数字技术应用于环境署的核心工作、产品和服务,以此来加速和拓展环境可持续性,确保环境署各类数字产出得到有效治理,与主要参与者协作促进数字化解决方案的利用,实现环境效益,同时减缓数字化潜在的负面影响。力争通过创新的数字化手段创造更绿色、可持续的未来。

2. 首席科学家办公室(Chief Scientist Office)牵头科研工作,提供战略协调,为环境署工作重点和相关工作规划提供信息,尤其是在强化环境署战略预见性和科学政策衔接方面,支持科学决策。支持环境署与科学界,以及全球环境观察系统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协作。

3. 政府事务办公室(Governance Affairs Office)协助会员国、主要团体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例如私营部门)参与环境署工作。该办公室服务于环境署治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常驻代表委员会),并管理相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