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婚姻登记及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须知

2026-09-10 14:39

—婚姻登记工作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工作

在驻在国承认和接受的前提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一、结婚登记

(一)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长期、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况);

4.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5.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二)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下均为原件)

1.双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和居留证件(肯尼亚work permit/student pass/re-entry pass/dependent pass/permenent residence)原件和复印件;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声明丧偶当事人应提交与死者夫妻关系证明、配偶死亡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当事人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

(三)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结婚登记预约,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馆时间;

2.按照系统预约时间到馆办理,并提交上述第二条所列证件和材料;

3.领事官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4.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声明人”栏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5.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5.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下均为原件):

 1.男女双方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居留证件(如有)原件和复印件;

2.男女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3.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办理离婚登记时由当事人提供1份未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他2份由领事官员现场查验后复印),离婚协议内容中应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如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本馆结婚登记档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5.当事人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

6.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离婚登记预约,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馆时间;

2.按照系统预约时间到馆办理,提交上述第二条所列证件和材料;

3.领事官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核查当事人在本馆的结婚登记档案;

4.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离婚登记表申请书》,“申请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5.领事官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6.自驻外使领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然日,下同。自驻外使领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驻外使领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驻外使领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可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办理。

7.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自第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后,当事人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须重新向驻外使领馆申请。

9.自第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以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以及第(二)条所述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a.提交第(二)条所述的证件和材料;

b.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c.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栏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d.当事人提供1份未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领事官员现场复印2份后,现场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e.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印”处签名并按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f.领事官员在当事人双方所持结婚证上加盖有关注销章并复印存档。

g.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驻外使领馆均不予受理。

h.离婚登记为当场发证,且当事人双方均应在场,如当事人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如当事人不能当场取证,当事人在第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第三十日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按第9条规定办理;申请人在第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后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须重新向驻外使领馆提出离婚申请。

 三、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前请登陆我馆网站,查询办证须知。

(四)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此外,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仅可在备注中注明当事人国内身份证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五)我馆婚姻登记证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免费办理。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驻外使领馆只受理在本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证件的补领申请。

‌‌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请通过“中国领事”APP申请补领,详见“中国领事”APP启用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预约功能的通知。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所需材料如下: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件(如有);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3.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4.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使领馆、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中国居民身份证(如有);

6.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驻外使领馆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程序:

1.当事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上申请补领,完整、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后预约到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申办相关业务。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补领结婚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填写,补领离婚证由补证当事人填写,下同。委托代办的由受托人填写,签署委托人姓名,并在委托人姓名后添加括号,括号内写明“XXX(受托人姓名)代签”。

3.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声明人”栏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代办的由受托人填写并按指纹,签署委托人姓名,并在委托人姓名后添加括号,括号内写明“XXX(受托人姓名)代签、代按指纹”。

4.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处签名、按指纹。委托代办的由受托人填写并按指纹,签署委托人姓名,并在委托人姓名后添加括号,括号内写明“XXX(受托人姓名)代签、代按指纹”。

5.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三)不予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情形: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办理查档证明。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3.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但离婚的当事人与第三方再婚,可为其补发与前配偶的离婚证。

4.如当事人已回国,可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如有需要,我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婚姻登记查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