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领事认证工作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是驻外使领馆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国外有关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可为由肯尼亚行政、司法、执法等有关机构出具,并经肯尼亚外交部和最高法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有关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向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前往肯尼亚当地公证机构为有关文书办理公证;
(二)申请人将有关文书交肯最高法,由最高法出具文件证明公证员具有合法资质;
(三)申请人向肯尼亚外交部申办认证;
(四)申请人向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请提交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申请表包含“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栏,均须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等替代;
二、下列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交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四)如办理企业文件认证,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企业法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下列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一)肯尼亚外交部认证文书;
(二)肯尼亚最高法认证文书;
(三)认证文书所认证的材料(当地公证机构已予以公证)。
四、需认证的文书准备一份完全相同的复印件(无需装订)
领事认证办理时间
自2026年7月6日起,申请人应前往内罗毕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和提交领事认证材料。中国公民如因人道主义等紧急事由可于周一、周三、周五上午8:30-11:30前往使馆办理。
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领事认证收费取件
一、除部分实行对等收费国家外,中国公民申办民事类文书认证每份800肯尼亚先令,商事类文书认证每份1600肯尼亚先令;外国公民申办民事类文书认证每份1800肯尼亚先令,商事类文书认证每份3600肯尼亚先令。如加急(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500肯尼亚先令,确有紧急事由,经审批后申请办理特急,每份加收3700肯尼亚先令。
二、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实行银行代收费制度,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支票。申请人应携带取证单前往使馆指定的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of Africa银行以下四个营业点缴费:
1. Upper Hill: Mara&Ragati Roads, Upper Hill,
Tel. 0202884000/2734555
2. Wabera: Wabera&Standard Streets, City Centre,
Tel. 0203254000/2228881-9
3. Mama Ngina: International House Mama Ngina Street, City Centre,
Tel. 02022288102/66/67
4. Junction: Ngong Road,
Tel. 0203864035/3864008-9
三、缴费后请携带取证单和银行缴费单,于使馆领事窗口对外开放时间来使馆取件。请及时取件。超1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文书应真实、合法,公证、认证程序完整、规范,文书不得包含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二)当地公证机构为文书做公证时,应注意保持签名、印章、贴纸名称完全一致,如有出入,则需公证机构出具宣誓书(Affidavit)等补充证明材料;
(三)文书上申请人姓名、证件号、出生日期等信息应与其所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上信息完全一致,如有出入,则需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四)用于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或结婚无妨碍证明,自公证或出证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应不超过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不予认证;
(五)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应不超过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不予认证;
(六)不认证送往第三国使用的文书;
(七)一般不认证第三国出具的文书;
(八)驻外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九)领事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十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以该馆办证须知为准。